2007年7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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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立法保护民工的生产安全
陈先锋

  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接受劳务派遣的方式让民工参与生产,而导致生产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难以界定、民工索赔难的问题,25日提交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做出了相关规定,严格保护民工的生产安全。
  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不得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等形式将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和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此外,针对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无法落实,遭受事故侵害的民工等从业人员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条例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于不服从管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如果日最高气温在39摄氏度以上,生产单位应当暂停当日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不能停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调整作息时间。